MA煤安KA矿安标志认证介绍
一、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简介:
在中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煤矿标志认证 (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安标志)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生产,且属于《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 109号)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以下均简称《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
三、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申办流程:
(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 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
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3、评审
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
(1)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2)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3)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在下发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工作。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4)仪器评审: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单位必备仪器进行评审,必备仪器除了生产需要基本仪器还有阻燃性能测试仪器:“青岛山纺”M612酒精喷灯燃烧燃烧试验装置,主要用于输送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煤矿井下用塑料管、煤矿井下用橡胶管、液压支架用软管及软管、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橡胶缓冲托辊、煤矿用塑料假顶带的阻燃性能测定。
4、发证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到5年。
四、2020新版煤安、矿安(MA、KA)标志认证证书样本:
新版矿用安标证书主要内容说明
常规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编号、二维码、持证人、注册地址、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 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适用范围(或使用地点)、发证日期、有效期(批次产品不适用)、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发证部门等。
工业性试验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编号、二维码、持证人、注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试验地点、发证日期、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发证部门等。
1. 证书名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或“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
2. 证书类别标志。MA煤矿矿用产品、K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
3. 安全标志编号。获证产品安全标志编号,编制规则沿用原版证书安标编号(共9位):首位为证书类别号、2~3位为产品类别号、4~5位为初次发证年代号、6~9位为发证顺序号。
4. 二维码。证书唯一性二维码标志,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可联网查询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主要零(元)部件等补充信息。
5. 持证人。证书的持有主体,为生产所获证产品的最小法人单位。
6. 注册地址。持证人的注册住所,即持证人法人营业执照上对应的住所。
7. 生产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生产单位。如产品的实际生产单位为法人单位本身,无分支机构时,生产单位即同持证人;如申请人在实际生产场所注册有分公司,生产单位为实际生产场所注册的分公司。
8. 生产地址。获证产品的生产制造场所。
9. 产品名称。获证产品名称。
10. 规格型号。获证产品规格型号。
11. 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持证人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条件。若产品执行技术条件,应同时列出技术条件主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是获证产品的客观条件,不是安标审核发放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常规产品和新产品,是对产品在井下适用情况的具体限定。
13. 使用地点。适用于批次产品和大型设备安装,指获证批次产品的具体使用地点,或者大型设备的具体安装地点,具体到矿井。
14. 试验地点。适用于工业性试验产品,指获证工业性试验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具体地点,具体到矿井。
15. 发证日期。证书发放日期。
16. 有效期。常规产品、新产品、大型设备安装适用;批次产品不适用。
17. 备注。需要对获证产品及审核发放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的信息。
18. 证书说明。对证书审核发放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具体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案等)、证书维持、信息查询、以及辅助信息的说明。
19. 签发人。安标国家中心法定代表人。
20. 发证部门。证书发放的主体安标国家中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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