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防爆知识点汇总
1.厂房防爆概述: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远离梁柱等承重结构。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2.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则:
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浓度、温度、压力及混触条件,避免物料处于燃爆的危险状态;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爆炸的点火源;采取各种阻隔手段,阻止火灾爆炸事故的扩大。
防爆措施: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和减轻性技术措施。
1)预防性技术措施包括: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具有爆炸危险的各类可燃物质;生产设备应尽可能保持密闭状态,防止“跑、冒、滴、漏”;加强通风除尘;预防燃气泄漏,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以及利用惰性介质进行保护。
2)减轻性技术措施包括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3.有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总平面布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 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吹散爆炸性气体,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3)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4.有爆炸危险的部位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产生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近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以减弱其破坏力。
2)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为防止或减少爆炸事故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防爆房间尽量靠外墙布置,这样泄压面积容易解决,也便于灭火救援。
3)多层厂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层为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时,为避免因该类生产设置在底层及其中间各层,爆炸时结构破坏严重而影响上层建筑结构的安全,故将其设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宜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也可在防火墙上设置双门斗,尽量使两个门错开,用门斗来减弱爆炸冲击波的威力,缩小爆炸影响范围。考虑到对疏散楼梯的保护,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疏散楼梯也要考虑设置门斗,以此减弱爆炸冲击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对疏散楼梯间的影响。此外,门斗还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气体、可燃蒸气混合物的扩散。
5)有爆炸危险的建筑或建筑部位,还要注意: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但是,对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采用常规的隔油设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体蔓延与流散,而应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放处理措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 的措施。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慢坡,一般高为 150~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 150~300mm 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金属钾、钠、锂、钙、锶及化合物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5.泄压面积计算:爆炸能够在瞬间释放出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室内形成很高的压力,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因强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宜按式 A=10CV2/3 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式中:A—泄压面积(㎡);V—厂房的容积(m³);C—泄压比(㎡/m³),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泄压设施的选择: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板,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6.工业建筑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①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0℃。
②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 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③甲、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质的空气重新进入厂房,增加火灾危险性。丙类生产厂房中排出的空气,如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如棉、毛、麻等),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之后,再循环使用。
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7.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当管道在防火分隔处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且高层建筑的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常见防止回流的措施如下。
①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两层楼板;
②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③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 600mm;
④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8.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电动机)。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2)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碎屑)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 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 25%以下。
5)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②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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